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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广播电视法的主要内容

2008-02-15 三言 依马狮广电资讯网


  广播电视法是伴随着广播电视的诞生而出现的调整广播电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着。综观各国,广播电视法(通讯法或传媒法)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所有权制度、监管制度、节目制度、网络制度、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一)所有权制度是广播电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各国规范监管广播电视的重要措施之一。所有权是一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体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所有权关系构成了所有制的主要内容。广播电视所有权制度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广播电视属于谁,谁可以开办广播电视;二是广播电视所有权人享有哪些权利,负有什么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广播电视所有权,侵害广播电视所有权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广播电视所有权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和民间所有权两种制度。许多国家广播电视法对国家所有的公共服务类和宣传服务类广播电视机构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民间所有的商业服务类广播电视机构的所有权形式、跨媒体投资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外国政府、外国人投资本国广播电视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二)监管制度是各国广播电视法的基本内容。各国对广播电视的监管主要包括刚性的监管和软性的监管。刚性的监管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广播电视的监管,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督促落实。软性的监管主要包括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广播电视的监督,依靠行业纪律、职业道德和被监督者的自觉意识来督促落实。由于广播电视活动涉及到社会公共资源,涉及到市场竞争,涉及到公民个人权利,涉及到社会舆论,涉及到文化多样性,也涉及到技术融合发展,因此,各国对广播电视的监管比较严格,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技术标准,确定频率分配原则,对行业准入实行许可,公布节目内容规范,监管所有权结构,监督服务质量,引导跨媒体经营、维护业界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等;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节目集成运营机构、无线传输发射机构、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直播系统、通过电信网传播视听节目系统等。广播电视监管既有经济管制的基本原理,又有社会管制的鲜明特点:(1)监管手段是法律治理与政策规制相结合;(2)监管目标是公共性、竞争性与多样性相结合;(3)监管方式是事前审批引导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4)监管趋势是技术中立与监管融合相结合。

  (三)节目制度是广播电视法的重点、焦点和难点,也是广播电视法律制度中最敏感、最复杂的部分。由于节目制度直接关系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传媒的传播自由等宪法问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社会道德底线和广大受众的合法视听权益,特别是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各国在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制度时,非常重视言论传播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平衡、传媒利益与受众权益的平衡、经济竞争与多元文化的平衡,同时利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种法律形式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分类管理。一般来讲,各国对开路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要求比较严格,对有线电视、直播卫星等系统加密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要求相对宽松,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加密播出的节目不加管制。许多国家法律都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非法干预广播电视的独立采编播活动,禁止国家机关进行新闻检查或节目审查。

  (四)网络制度是广播电视法的重要内容。广播电视网络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进入千家万户的传输网络和传播载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联系广大听众观众的纽带和桥梁,一般包括地面无线广播电视网、有线广播电视网、卫星广播电视网。广播电视法着重对网络建设运营许可、网络转播节目(必须转播和协议转播)、网络维护质量、用户服务和保护、网络设施安全、网络信号安全等进行了规定,维护广电传输市场的有序竞争秩序,维护运营者与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是广播电视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没有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法律制裁;没有法律救济,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由实体法予以规定,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权利就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救济一般由程序法予以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家赔偿、申诉信访等途径。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的广播电视法(通讯法)不仅规定了广播电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惩治和救济的程序。

  随着数字、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与电信、互联网相互融合的趋势加剧,制定统一的通讯传播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广播电视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多样性,绝大多数国家没有承诺按照WTO规则对外开放,许多国家制定了广播电视法。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加快广播电视法的制定进程,为我国广播电视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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