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IPTV的话题可以说是彼伏此起,好生热闹。继在今年BIRTV上“喧宾夺主”,无限风光了一把之后,又在IBC上成为与高清、移动(手持)电视、数字电影鼎足而立的一个受关注热点,从而赚足了参观者的眼球。
可这还不算完。IBC刚一结束,围绕IPTV的各种论坛和专题研讨会便在世界范围内你方唱罢我登场—由Junction主办的“2006 IPTV亚太论坛”上月底在上海一落幕,另一个由iHollywood主办的“IPTV World”又定于本月初在美国旧金山开场;此外,IPTV将成为本月底杭州会上一个热点话题也已是板上定钉的事……。这接二连三的IPTV研讨着实由不得你对它有丝毫的慢待。
若是再联想到今年以来移动(手持)电视、视频iPod、个人播客等在全球的风靡,甚至还有当年第三媒体互联网的“一夜窜红”,不由得让人平生感慨:这媒体界凡是与“新”靠边的玩意儿是万万轻视不得的,不仅于此,甚至连怠慢也是不行的。
可是要问,什么是IPTV?IPTV到底是IP业务还是TV业务?IPTV在中国的未来前景如何?其出路又在何方?在参加了“2006 IPTV亚太论坛”后,笔者才发现,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原来并不简单。
就字面来看,IPTV可理解为“IP+TV”,即利用IP协议传送电视节目的一种媒体形态,但具体操作起来可能有多种方法。IPTV的传输渠道既可以是电话双绞线,也可以是光缆或同轴电缆。这也是目前大家普遍接受的对IPTV的定义。可在本次“IPTV亚太论坛”上,一位来自电信界的人士提出了IPTV即“Interactive Personalized Television”的新解,令与会的许多专业人士,特别是许多国外人士大惑不解。
细分析一下便不难发现,这位电信人士将IPTV曲解成“Interactive Personalized Television”,取的是其自然属性中的个性特征,即强调的是“IPTV是一种双向交互式的个性化的电视”。但将一种事物的个性特征用来定义其内涵实质,不免有形而上学的嫌疑。殊不知,如果将IPTV定义成“Interactive Personalized Television”的话,那么通过Digital Cable开展的iTV业务是否也可以说是IPTV?答案不言而喻。
笔者之所以要抛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对IPTV的正确定义很重要。它关系到这一新媒体形态的未来发展取向,更关系到对这种媒体业务监管者的确立。一句话:不能正确确立IPTV的定义,势必会影响到其未来的健康发展。
在确立了“IPTV是一种利用IP协议传送电视节目的一种媒体形态”后,对IPTV是一种IP业务还是TV业务的争论也就可以休矣。IPTV中的IP只是一个传输手段,而TV才是这一媒体形态的主体。这与有线、卫星、地面无线都只是传输手段,TV才是它们的主体一样,统统应归属于电视(广电)业务。
另一方面,既然IPTV是一种电视业务,那么它的监管部门应是广电主管机构无疑。
IPTV作为一种新兴的电视媒体,之所以能引来众路豪杰竞相折腰,是因为它具有无限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方面,IPTV是对传统线性电视的一场革命,它将交互性和个性化带给了电视。特别是其时移和PVR功能,将彻底改变观众被动收看的局面,这对于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现代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时间解放。另一方面,IPTV所产生的巨大增值空间,对于广电和电信双方都具有难以抗拒的磁力效应。
IPTV将IP带给了TV,也将TV带给了IP。换言之,IPTV是电信(互联网)和电视联姻的“混血儿”,继承了IP和TV双方的DNA。既如此,在我国广电和电信分属不同监管部门监管的现实背景下,IPTV业务更需要广电和电信双方的精心呵护,惟如此方可健康成长。
这也得到了实践的验证,如数字电视“上海模式”即是生动一例。上海文广和上海电信合作推出的“百视通”IPTV服务预计到今年底将达到六万个用户。在满足了各类人群对视频和数据服务的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给双方带来了可观的收入流。
当然,对于广电而言,IPTV业务在为内容拥有者创造了新的销售渠道的同时,也给传统的有线和卫星分发机构构成了威胁。面对IPTV等新的媒体形态,有线和卫星惟有奋发进取,不断开辟新的业务空间,做大做强自身方能立于不败之地。其实,就目前的技术而言,有线和卫星与电信相比具有天然的带宽优势。这对于高清电视等要求大带宽的服务而言,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此,细分市场,扬长避短,寻求差异化竞争,将是有线和卫星在与IPTV等新媒体业务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