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先后出台了有关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文化领域的法规文件: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广电节目制作、技术开发、有线电视接入网建设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对广电领域引进外资和产品进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禁止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经营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经营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时段栏目、影视片进口业务。
二.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外商不得投资经营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不得通过广告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广播电视频道频率等业务领域。
三.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的领域:一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应用、广告等领域。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企业,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国有资本须控股51%以上。三是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国有资本须控股51%以上;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四是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四.外资可以进入的领域:一是外资可以与中方合作摄制电影、电视剧、动画片,须报广电总局审批。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的广告、发行等企业可以引进外资,须报广电总局审批。三是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境内落地,须报广电总局审批,由指定的机构统一传送。四是具备资格的单位可以引进境外电视剧、动画片及其他电视节目,须报广电总局审批。
应当说,这些规定只是对过去有关文件精神的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规范民营资本、外资进入广电领域,有利于调动多方力量推动广电产业发展。但笔者对比过去的有关文件,发现有两处不尽相同,投资者应当给予关注:
一是对广播电视转播台(站)的投资政策有调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中明确规定“动员社会各方面集资建设广播电视转播台(站)”。但国发[2005]10号文件明确禁止非公有资本投资广播电视转播台(站)。
二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投资政策有调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作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之一,意味着外商可以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机构。去年10月28日,广电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44号令)对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审批和管理进行了规定。这个规章的出台引起了境外投资者的极大兴趣,他们惊呼中国传媒业的对外开放步伐。但时间不长,文化部等部门今年7月6日出台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
仔细阅读这些法规文件,笔者有两个疑问:
一是国发[2005]10号文件明确规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重“公有”轻“私有”,不知道有关部门能否落实此项规定,让资本、技术、管理、劳动等生产要素充分迸发威力,带来我国文化产业的大解放、大发展。
二是对外商投资广播电视的政策调整变化太快,不知道有关部门是否考虑到这将会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去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过去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改为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在广电总局还没有批准成立一家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情况下,今年又将此改回到了过去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这又一次引起了境外投资者和境外媒体的极大关注。尽管我国1992年就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物质生产领域已基本按照市场规律推进,在文化领域、在广电领域也出现了产业发展的势头。但是由于产权不清晰、投资体制较混乱,主管部门仍习惯于运用传统的行政手段和意识形态纪律进行调控管理,容易进入“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看来我们的执政能力、执政技巧与现实情况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对文化领域、广电领域的对外开放进程还缺乏整体考虑、综合规划和具体计划。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开放已没有回头路,如何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来确定文化领域、广电领域的对外开放步伐,如何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监管调控精神文化产品生产领域,已经成为考验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