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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广播电视与WTO的关系

2008-06-02 三言 依马狮广电资讯网


    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带动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大发展,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已居世界前列,但是广播电视贸易占其中的份额非常小。由于我国也没有承诺开放广播电视,于是有些人认为加入WTO与我国广播电视无关。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WTO贸易协定不仅包括货物贸易协定,还包括服务贸易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WTO的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贯穿于各个协定协议中,构成了当今世界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一.尽管各国对视听服务是否对外开放的争议由来已久,但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视听服务并没有被排除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外。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首度谈判期间,美国就试图谋求视听产品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他们将视听文化产品与工农业产品等同,要求欧洲取消限制,遭到了欧洲的拒绝。在欧洲国家的反对下,电影被明确排除在《关贸总协定》之外,欧洲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电影进口继续实行配额制度。1986年,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启动第八回合贸易自由化谈判,服务领域的贸易自由化提上了议事日程,美欧双方都希望通过服务贸易自由化获取各自的利益。1993年,美欧在视听服务领域的争议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美国指责欧洲《电视无国界指令》中的配额条款违反贸易规则,要求欧洲完全开放其视听服务领域。欧洲的一些国家主张视听产品服务属于文化产品服务,应完全排除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外(即“文化例外”原则),但大多数国家认为所有服务行业都应纳入全球性贸易协定的范畴,视听服务不能游离之外,主张在协定中以条款的方式保持文化产品服务的特殊性(即“文化特殊”原则),保留配额限制和政府补贴的做法。但最终,美欧没能就废除视听领域的限制性法规达成协议,美国想迫使欧洲开放其影视产业的目的没有达到,欧洲试图把文化产品服务例外的条款写入协定的努力没有成功。
    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对视听服务等文化产品服务作例外规定,因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都适用于视听服务领域,但该协定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豁免条件。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利用该条款,以文化特殊为由,列出了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限制的视听领域例外的项目名单,从而保护本国的视听文化产业。目前,只有美国、新西兰、多米尼加等少数国家在视听领域承诺贸易自由化,欧洲和其他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将全部视听服务列入市场开放的承诺清单。我国加入WTO时在视听服务领域有四项承诺对外开放:一是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二是录音制品分销服务,三是电影院服务,外资不得超过49%,四是在不损害我国电影管理法规一致性的情况下,我国允许每年以分帐形式进口电影20部,用于影院放映,没有承诺广播电视对外开放。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形式在我国广播电视领域均存在,世界贸易组织将广播电视列入视听服务领域。
    服务贸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形式:(1)跨境交付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一成员的广播电视运营商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卫星广播电视、中短波广播及网上广播电视等服务。(2)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一成员的消费者到另一成员的领土内享受广播电视服务。(3)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一成员的广播电视公司到另一成员领土内开设分公司、子公司等,提供广播电视服务。(4)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例如一成员的节目主持人、编辑记者等到另一成员领土内直接提供节目主持、采编等业务服务。这四种服务贸易形式在我国广播电视领域均存在。
    世界贸易组织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即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建筑与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医疗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服务。这12个部门又进一步细分为160多个分部门。比如将通讯服务分为邮政服务、信件服务、电信服务、视听服务,又将视听服务分为电影与录像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与电视服务、广播与电视传输服务、录音和其它服务。可见,广播电视服务贸易包括广播与电视服务、广播与电视传输服务两个领域。
    可以预料,在WTO框架下,各国对视听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文化多样性保护等问题的争议和谈判将会更加激烈、更加艰难。随着数字、网络等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通信与视听领域的融合正在加快,一些发达国家希望通过电信领域的不断开放、电信新业务的不断开发以及严格的版权保护,以新技术为工具,撬开视听服务贸易的大门,以降低各国视听政策保护的效果。维亚康姆集团、新闻集团等国际传媒巨擘已经通过互联网、无线增值服务等电信领域向发展中国家源源不断地输送其内容产品,争夺广播电视的传统用户。我国加入WTO时也承诺电信领域逐渐对外资开放,互联网、手机广播电视等领域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对计算机以及手机、MP3/MP4等便携终端用户的争夺将会越来越激烈。在WTO框架下,我国广播电视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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