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知识产权的美丽光环能遮住我们明亮的眼睛?
有线数字电视成为今年CCBN的热点和亮点。随着有线数字电视业务的推开,标准与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又提了出来。本来,标准与知识产权没有多大关系。标准属于技术规范范畴,作用在于统一技术要求,提高效益;知识产权属于智慧成果权利范畴,作用在于鼓励创造发明,维护知识产权者的权益。但随着数字电视竞争的白热化,标准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者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手段。美国ATSC、欧洲DVB、日本ISDB数字电视系统不仅由知识产权法保护,也被批准为标准推广实施。
于是,国内一些政府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企业厂商信誓旦旦,要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系统,抢占世界数字电视竞争的制高点。这种民族豪情令人振奋、令人鼓舞,需要国家综合主管部门、广电部门、科研院所、产业部门通力合作,全力以赴,凝聚智慧,凝聚力量,才有可能成功。然而前不久国家计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国内数字电视专利的结果却让人震惊,国外有1000多项核心专利,国内企业仅获得59项非核心专利。该是对我国数字电视研发体制进行反思的时候了。应当说,国家对数字电视极为重视,投入不少,仅1996年到现在,国家科委(科技部)、国家计委等部委用于数字电视核心技术研发的投资超过2亿元,但收效不如意,除了客观因素外,应该在主观方面找原因,不能再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和手段来搞数字电视研发了,否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系统只能是“水中月”,可欲不可求,应当抛弃门第观念,淡化名利意识,调动各方力量,能者上,智者上,才有希望利用美、欧、日三种制式在地面数字电视方面的争议时机,成功研制出独创且实用的地面数字电视系统,才有希望成为全球第四种地面数字电视标准制式。
我们在抓紧研制自主知识产权的地面数字电视系统的同时,千万不能为了自主知识产权而贻误了数字电视发展时机,千万不能为了追逐自主知识产权的超额利润而排斥数字电视国际标准的采用。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制定标准,要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经过广电等有关部门的艰苦努力,我国初步建立了数字广播电视标准体系,已制定发布17项国家标准和40项行业标准,涉及到信源采编与制作、业务应用与播出、传输与覆盖、监测等各个方面,基本满足了我国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的需要。当前国际数字电视发展迅速:卫星传输数字化几乎100%,基本使用DVB-S标准;有线电视数字化加快,美国有线数字电视用户达1670万户,欧洲有5000万个终端升级为数字传输,多使用DVB-C标准,已形成一定产业基础。我国采用DVB-S标准基本完成了卫星传输的数字化,造就了“同洲电子”等一批生产卫星接收机的国内企业。我们相信,采用DVB-C标准,也会加快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进程,造就一批国内生产企业。有线数字电视发展,时不待我,如果等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我国与国外的差距将更大!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制定标准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都不是目的,都只是手段,目的是加快我国数字电视发展,壮大我国数字电视产业。只有扎扎实实从有线切入,加紧推动有线数字电视发展,我国数字电视与国外的差距才有可能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