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立法关系到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政治权利,关系到公民利用频谱资源等经济权利,也关系到公民的文化创作、文化传播等文化权利,特别是各国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要求立法机关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许多崇尚“言论自由”的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却制定了广播电视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不仅有判例法,还有比较完备的广播电视成文法。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频率资源稀缺是广播电视立法的直接动因
广播电视最早最常用的传输介质是无线电波,而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人人想用都能使用的。同一地域同一频率不能被同时使用,否则就会产生干扰,像公路、水路、空中交通一样需要立法予以规范。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的无线广播发展迅猛,新架设了许多电台,一些电台任意增加频率和播出时间,结果造成相互干扰,广播组织、收音机生产厂商和广大听众都有意见,要求政府加强管理。1926年美国总统要求国会制定更为全面系统的广播法,192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广播法,1934年通过了联邦通讯法。随着有线、卫星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的传输介质越来越多,特别是数字、网络等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容量不断扩大,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人人都能使用的需求,广播电视频率依旧是稀缺的资源,因此仍然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使用。
(二)公共利益是广播电视立法的重要基石
广播电视频率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1925年美国商务部长赫伯特·胡佛在第四次年度广播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广播通讯中的“公共利益”概念,他指出:天空是一种公共传媒,它的使用必须是为了公共福祉的需要,只有在公共福祉存在的情况下,电台频道的使用才具有正当理由。他认为,为了确保公共资源不被浪费或者滥用,政府有责任制定标准,做出选择,赋予广播机构有限的垄断权,独家使用某一频率;同时有权要求广播机构为公共利益服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接受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将公共利益作为广播电视立法的重要基石,在广播电视法中首先规定“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原则。比如美国1934年联邦通讯法将“公共利益、便利和必需”作为立法监管的原则,日本广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使广播符合公共利益并健康发展,保证广播最大限度普及到国民中,保证广播不偏不倚、真实、自我克制和表达自由,明确广播业者的职责,使广播有益于民主主义健全发展。公共利益在各国有不同的含义,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含义。在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时代,公共利益标准依然是广播电视法律的核心基石。比如美国制定颁布数字电视转换法案,对低收入的人群给予一定补贴,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三)言论自由是广播电视立法的宪政依据
言论自由源于英国政论家约翰·密尔顿,1644年他在《论出版自由》的演讲中指出: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对言论自由作了更加深刻的论述,马克思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正是头脑的解放才使手脚的解放对人具有重大意义,出版作为一种由头脑实现的行业,应当比由手脚起主要作用的行业有更多的自由。马克思还指出: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没有新闻出版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言论自由的观念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土壤,以法治为基本的准绳和基本的特征。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不得侵害国家、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成为广播电视立法的宪政依据。许多国家制定广播电视法都援引宪法中对言论自由的规定,禁止新闻审查,限制所有权过度集中,维护市场竞争和文化的多样性,保证公民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和使用广播电视媒介。
(四)社会责任是广播电视立法的道德压力
由于广播电视具有现场感、形象感、逼真性以及接收简便等特点,不识字的文盲、没有经过系统知识训练的少年儿童、以至于各种受阅读限制的人士都可以接收到无处不在的广播电视信号,广播电视的影响范围巨大,影响对象广泛。除了传播者初始的把关外,在传播过程中没有了别的关卡,受众对开路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可选择,它们不像电影那样,可以在观众进入影院时通过检票关口。同时,由于广播电视信息流具有不可忽略性,碰到不合适的内容不可以跳过去,除非观众关掉接收机或者选择离开,所以即使是少年儿童也只能继续收听收看下去,广播电视要比报纸杂志对少年儿童的影响更大。但是在广播电视高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片面追求收听收视率,低俗、暴力、色情等亚文化甚至反文化的内容不断充斥荧屏,对未成年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许多国家立法要求广播电视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并且对广播电视实行比报刊杂志、电影等更为严格的管制。
总之,广播电视立法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促进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