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电体制改革少了集团化的轰轰烈烈,好像广电改革有一点沉寂,实际上,广电体制机制改革更加务实、更加低调。笔者总结广电体制机制改革有如下四点初步结论:
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广电管办分离改革,但隶属关系不能改变。多年来广电形成了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管办不分的体制。1998年随着中央推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经济实体脱钩的改革决定,广电行政部门已将所属企业脱钩,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2001年中办下发文件推动广电集团化改革,中编办批准组建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由国家广电总局党组代管。由于集团化的基础是企业化,而广电领域的电台、电视台又不能企业化,2005年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电台、电视台实行事业体制,这从文件上总结了广电集团化改革措施。并且,中央领导和国家广电总局领导多次强调不再审批成立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国家广电总局在2005年处理了中国广播影视集团的遗留问题,如何处理地方的十几家广电集团问题,又摆在了广电部门面前。实际上,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是中央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广电自身快速持续发展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处理中国广播影视集团遗留问题,就是要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局”直接管“台”的体制。所谓管办分开,就是“局”和“台”在职能、机构、人事、财务等方面分开,“局”负责管、“台”负责办,机构分设、财务分设、领导干部不交叉任职,但是隶属关系没有改变,减少相互扯皮。国家广电总局与中央三台这种管办分开的体制,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目前,一些地方推动管办分离,不是在职能分开上下功夫,而重点在改变隶属关系,这违背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由广电行政部门设台的规定,增加了党委宣传部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调难度,增加了广电局对本级广播电视台与下级广电部门的管理难度、也增加了广播电视台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的难度。近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规范电台、电视台合并的文件中明确要求:两台合并后不得增加管理层次,机构不得升级,隶属关系不得改变。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广电节目“制播分离”改革,但新闻类、时政类节目不能制播分离。对于“制播分离”的改革,曾经有不同的认识。
2005年《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对制播分离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企业,在国有资本控股的情况下,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这就是说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可以制播分离。实际上,目前许多电台、电视台已将部分节目栏目交由制片人承包或者转包给有关公司制作,然后送回电台、电视台审查播出。推动制播分离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各方面的资金、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推动节目制作产业的繁荣。由于新闻类、时政类节目直接影响舆论导向,电台、电视台必须牢牢把握这类节目的制作权、播出权,目前这类节目在我国不搞制播分离。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频道(频率)专业化改革,但不能企业化、公司化。频道(频率)专业化是我国电台、电视台内部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主要做法包括:(1)打造专业化的频道(频率)品牌,推动节目频道(频率)精品化、品牌化发展。目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将自己的九个频率分别改为中国之声、经济之声、音乐之声、都市之声、中华之声、神州之声、华夏之声、民族之声和文艺之声。中央电视台已将自己的十六个频道分别改为综合频道、经济频道、综艺频道、国际频道、体育频道、电影频道、少儿军事农业频道、电视剧频道、英语频道、科教频道、戏曲频道、社会与法频道、新闻频道、少儿频道、音乐频道、西班牙与法语频道。各地方卫视也在专业化、品牌化上下功夫。如湖南卫视力推快乐品牌,上海东方卫视力推财经品牌等。但是许多电台、电视台的频道(频率)存在着同质化的问题。(2)推行广播电视频道(频率)总监负责制,减少内部管理层次,由过去的五级架构[台长(副台长、副总编)→中心主任(副主任)→部门主任(副主任)→科组负责人→栏目制片人],改为现在的三级架构[台长(副台长、副总编)→频道(频率)总监(副总监)→栏目制片人],有利于扁平化管理,有利于提高效率。由频道(频率)总监直接向台长(副台长)负责,频道(频率)总监下面一般设有节目总监、运营总监和行政总监,分工负责。我国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属于国家资源,特许电台、电视台运营,中央文件要求电台、电视台实行事业体制,意味着其运营的频道(频率)也实行事业体制,因此,广电总局多次强调未经批准,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广播电视频道(频率)不得公司化、企业化。电台、电视台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组织结构,整合内部资源,深化内部人事、财务、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改进服务,提高水平。
四是积极稳妥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和网络整合,但不能剥夺用户的选择权、不能剥夺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数字化和网络整合是有线电视改革发展的重点。数字化整体转换并不是强制转换,必须与用户协商,签订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协议;没有签订协议,不能强行停播模拟信号;同时必须保留部分模拟频道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的主要节目,供没有机顶盒的用户收看,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网络整合并不是行政整合,必须按照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与各地有线网络公司进行协商,合理调整利益,合理配置机构,不能剥夺有线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