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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线运营商要求CALM法案宽松执行

2011-07-13 依马狮广电网


    美国一中小市场有线电视运营商游说组织正在要求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最大限度地减轻最近通过的CALM(商业广告响度减轻法案)对其成员的监管负担。

     奥巴马总统去年12月签署的CALM法案要求广播机构确保商业广告音量不得高于普通的节目。此法律要求电视台遵循ATSC管理数字信号内音频的操作规程建议。美国有线电视协会(ACA)在向FCC提出的意见中承认大音量的商业广告是一个问题,但也指出数字技术已经解决了许多问题。

     ACA主席兼CEO Matthew M. Polka告诉FCC,独立有线电视运营商同意插播商业广告时刺耳的音量飙升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但这些令人讨厌的东西随着近年来业界采用新技术和新做法大都已经消失。

     不过,ACA要求FCC落实CALM法案规则以便最大限度减轻成本负担,“CALM法案力图有针对性地解决与大音量商业广告有关的剩余的问题。也就是说CALM法案的落实,包括部署、使用和维护设备的义务以及投诉程序的结构,可能对独立有线电视运营商产生很大的服从此法案的负担,即使并不直接从事广告插播的运营商也是如此。在接受其监管的过程中,FCC应该寻求避免对这些运营商产生任何过度的负担。”

     ACA要求FCC为付费电视提供商在处理广播音频时留有余地,理由是现在没有允许实时监测、解码和再编码商业广告的设备。它还称其大部分成员并不插播商业广告,在ACA成员系统上显示的大部分广告是电视广播机构和全国有线电视网插入的。由于他们只是在直通商业广告,游说者告诉FCC他们不应有责任保证广告符合此法律。

     ACA敦促FCC重新考虑其CALM法案要求必须仅由付费电视提供商而不是第三方满足的初步观点。如果FCC确实决定ATSC要求适用于那些只是直通电视广播信号的付费电视,如果付费电视提供商有一个商业广告服从ATSC规则的有力解释,它应找到对服从的支持。亦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那些确实插入本地商业广告的付费电视提供商,他们已经安装和正在使用和维护设备以确保符合这些条例的事实应被视为足以符合。

     由于响度可能是主观的,ACA建议CALM法案下的投诉包括讨厌的广告显示时可查证的有关数据和时间信息,以及电视广播网名和广告描述,可能时包括广告音量高于长节目的程度。

     游说者还要求对小有线电视运营商的处罚宽松些,除非有犯罪情节。它还要求FCC给予小有线电视运营商一年的财务困难豁免期,因此可以确定安装、使用和维护设备的需求,即使这些规则只涉及本地广告插播,也确保符合CALM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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